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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刘志兵诉卢志成财产权属纠纷案
机动车辆所有权的转移是否必须办理机动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受理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0
【裁判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二○○七年六月六日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二期(总第136期)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1、机动车辆所有权的转移是否必须办理机动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2、受让人在受让机动车辆时未尽到查阅登记的义务,而受让了权利不属于让与人的标的物,是否属善意取得?
【案情摘要】:原告将其所有的面包车租给他人使用,租车人未取得原告同意,将涉案车辆出售给被告。车款未交付给原告,被告没有依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返还车辆。一审以善意取得驳回原告诉求。二审认为不符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判被告返还车辆。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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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兵诉卢志成财产权属纠纷案
机动车辆所有权的转移是否必须办理机动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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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 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刘志兵,男,29岁,某公司销售员,住浙江省嵊州市石璜镇朱村镇。
  被告:卢志成,男,55岁,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嵊州市长乐镇开元胜联村。
  原告刘志兵因与被告卢志成发生财产权属纠纷,向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刘志兵诉称:原告于2004年购入一辆牌照为浙DH3951的金杯面包车,并于2005年6月27日为该车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该车属原告的私人合法财产。此后,原告将该车租给他人暂时使用。2006年10月,被告卢志成串通该租车人,通过所谓的“交易”将该车占为己有。被告购买涉案车辆,事先没有征得原告同意,没有向原告支付车款,更没有依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原告对于被告购买涉案车辆一事根本不知情。2006年11月23日,原告发现涉案车辆由被告占有并用于营运,遂向嵊州市公安局长乐派出所(以下简称长乐派出所)报案。长乐派出所经核查,认为不属盗、抢机动车案件,双方争议不属公安机关管理范围,故未予受理。该车至今仍由被告占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H3951号的金杯面包车一辆,并赔偿原告从2006年10月份起因不能使用该车而遭受的损失。
  原告刘志兵提交以下证据:
  1.长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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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兵诉卢志成财产权属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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