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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杨庆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是否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受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0
【裁判类型】:行政判决书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一期(总第135期)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是否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案情摘要】:原告与被告发生工伤认定纠纷,被告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法定的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因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理解为伤害结果发生之日,并以之作为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故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被告对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行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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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庆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是否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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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庆峰,男,19岁,无锡市机关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无锡市机关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宿舍。
  被告: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无锡市南苑新村。
  法定代表人:钱宗建,该局局长。
  第三人:无锡市机关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清扬路。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杨庆峰因与被告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无锡市劳动局)发生工伤认定纠纷,向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杨庆峰诉称:原告于2004年3月进入无锡市市级机关汽车修理所(以下简称汽车修理所)从事汽车修理工作。后汽车修理所改制为第三人无锡市机关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汽车修理公司)。2004年6月某日,原告与师傅王继聪拆一辆汽车的拉杆球头,用榔头敲打球头时铁屑溅入原告左眼中。当时原告只是感到左眼疼痛,视物有点模糊不清,随即停下手中的工作,但并没有特别在意,汽车修理所也没有及时送原告就医诊治。2006年10月3日,原告左眼突然剧烈疼痛,感到视觉模糊,10月4日左眼即看不到任何东西。原告由父亲陪同到医院诊治,确诊为陈旧性铁锈症,经过手术治疗,虽然病情趋于稳定,但造成左眼永久性失明。而且,根据医生的陈述,从医学的角度看,此类陈旧性铁锈症如果造成一眼失明,则很有可能会进一步感染发展,导致另一眼的失明。原告于2006年12月21日向无锡市南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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