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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著作权合同纠纷
【裁判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裁判字号】:[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0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十二期(总第134期)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暂时没有
【案情摘要】:2001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版权局”)向精雕公司颁发软著登字第0011393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1SR4460,软件名称JDPaint精雕雕刻软件V4。0(简称:JDPaint),该证书推定精雕公司自2001年7月16日起,在法定的期限内享有上述软件的 著作权。2004年7月9日,国家版权局向精雕公司颁发软著登字第025028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4SR06627,软件名称:精雕雕刻软件 JDPaintV5。0(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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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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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法律文书送达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永安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蔚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雪梅,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卢宁,该公司上海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立跃路778号115室G座。
  法定代表人汪永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春雷,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之开,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奈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精雕公司委托代理人冯雪梅、卢宁,被上诉人奈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春雷、郑之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1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版权局”)向精雕公司颁发软著登字第0011393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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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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