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  |  法律新闻  |  法律周刊  |  法律百科  |  法规查询  |  法律论文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律图书  |  法学院
社区  |  法律论坛  |  高校论坛  |  法律咨询  |  法律网摘  |  法律图库  |  法律博客  |  法律娱乐  |  司法考试  |  法学会
综合  |  法界人物  |  中国律师  |  法律黄页  |  法律软件  |  诉讼工具  |  法规解读  |  法律导航  |  律师助手  |  同学录
您现在位于:首页经典案例大全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审判名称】:重庆正通药业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四川华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
【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商标合同纠纷
【裁判类型】:行政判决书
【审判程序】:再审
【裁判时间】: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裁判字号】:[2007]行提字第2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十一期(总第133期)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是否构成委托代理关系的认定及是否未经授权擅自注册了公司的商标
【案情摘要】:2002年9月12日,华蜀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争议商标“头包西灵Toubaoxilin”的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04年2月7日被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华蜀公司,商标注册号为3304260,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兽医用制剂、兽医用药、兽医用生物制剂等,专用期限为2004年2月7日至 2014年2月6日。2004年3月31日,正通公司(当时的重庆正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行政-裁判
商标”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重庆正通药业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四川华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请您 注册好律师网会员后,免费浏览全文!


  您好: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如您是我们注册用户可直接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查询您所需要的信息;
  如您在本页登陆没有反应,您可以先进行 登陆页面 先登陆本站;
  如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请在论坛里提问,进入论坛
以下是正文预览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7)行提字第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正通药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怀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涌,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汪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华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肖体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克非,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国斌,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正通药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正通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因与四川华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蜀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4月3日作出的(2006)高行终字第93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于 2007年3月19日以(2006)行监字第…………


上一篇案例 | 下一篇案例

重庆正通药业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四川华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
免责申明: 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来信告诉我们;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积极投稿,谢谢。
特别注意: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关闭窗口返回顶端
案 例 查 询
 

案例导航链接
   推荐案例    热门案例
   免费案例   审判参考
   案例中心   公报案例

栏 目 导 航
 民商经济
 刑事案例
 行政案例
  行政作为
  行政不作为
  行政赔偿
  行政复议
 知识产权
 国际海商
 专题案例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63 s, 5 queries, 135  - Cache, 296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