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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
重庆正通药业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四川华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
【受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
商标合同纠纷
【裁判类型】:
行政判决书
【审判程序】:
再审
【裁判时间】: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裁判字号】:
[2007]行提字第2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十一期(总第133期)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
是否构成委托代理关系的认定及是否未经授权擅自注册了公司的商标
【案情摘要】:
2002年9月12日,华蜀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争议商标“头包西灵Toubaoxilin”的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04年2月7日被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华蜀公司,商标注册号为3304260,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兽医用制剂、兽医用药、兽医用生物制剂等,专用期限为2004年2月7日至 2014年2月6日。2004年3月31日,正通公司(当时的重庆正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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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正通药业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四川华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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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7)行提字第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正通药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怀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涌,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汪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华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肖体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克非,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国斌,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正通药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正通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因与四川华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蜀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4月3日作出的(2006)高行终字第93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于 2007年3月19日以(2006)行监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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