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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
冯跃顺诉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在得到致害人的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受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
0
【裁判类型】:
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
一审
【裁判时间】: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十一期(总第133期)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
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在得到致害人的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案情摘要】: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向被告理赔,但被告以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原始单据材料及其已获肇始司机赔偿为由拒绝理赔。法院认为原告获赔后仍可向被告主张理赔,故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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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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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跃顺诉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在得到致害人的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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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跃顺,男,37岁,天津市网通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西区竹林路秀峰里。
被告: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75号国际大厦。
原告冯跃顺因与被告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永明)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冯跃顺诉称:2005年1月25日,原告与被告光大永明签订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2005年6月,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到意外伤害,经住院治疗,花费各项治疗费用共计7200元。原告就此向被告申请保险理赔,被告以原告没有提交交通事故调解书及相关原始发票,且原告已接受交通事故肇事司机赔偿为由,拒绝赔偿原告保险金。原告认为,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交通事故调解书并不发放给原告,原告无法提供;被告以原告提交相关原始发票等单据的原件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已经向被告充分证明了涉案交通事故的相关事实,且原告最初曾持全部原始单据向被告理赔,但被告提出“应先由肇事司机赔偿后再进行保险理赔”。而原告从肇事司机处获得赔偿后,被告又以此为由拒赔,显然缺乏诚信。原告与被告之间订立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并没有载明“被保险人由于第三者伤害,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免责”的内容,故被告应当依照保险合同进行保险理赔。被告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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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跃顺诉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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