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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杨树岭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公司仅将保险合同中的格式化免责条款以黑体字的形式提示,该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0
【裁判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十一期(总第133期)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1、保险公司仅将保险合同中的格式化免责条款以黑体字的形式提示,该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2、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为了保险业务的需要将某些法律概念进行解释?
【案情摘要】:原告驾驶向被告投保的车辆发生车祸致使其母死亡,向被告理赔被拒后起诉,被告认为保险合同中已明确规定直系血亲伤亡免责并对其范围进行了解释故不应赔偿。两审法院均认为该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因被告未明确说明故对原告无效,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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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树岭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公司仅将保险合同中的格式化免责条款以黑体字的形式提示,该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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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树岭,男,32岁,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大陈庄村。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关大街。
  负责人:董晓华,该支公司经理。
  原告杨树岭因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宝坻支公司)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杨树岭诉称:2006年1月20日,原告向被告平安保险宝坻支公司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同日,被告接受原告投保,并为原告出具保单。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自2006年1月21日至2007年1月20日,保险费为1386.60元,保险金额为50 000元。2006年3月17日21时许,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不慎将墙撞倒,致其母张玉荣死亡。同年4月11日,经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原告对事故损害作出相应赔偿,并于事故调解解决后向被告提出保险理赔,遭被告拒赔。根据保险单约定,被告可以免赔20%,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40 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杨树岭提交以下证据:
  1.机动车辆保险单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作为投保人,被告平安保险宝坻支公司作为保险人,双方就涉案被保险机动车辆形成保险合同关系;
  2.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06年3月28日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用以证明2006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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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树岭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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