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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
杨一民诉成都市政府其他行政纠纷案
行政机关驳回当事人申诉的信访答复,是否是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
【受理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
0
【裁判类型】:
行政判决书
【审判程序】:
二审
【裁判时间】: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十期(总第132期)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
行政机关驳回当事人申诉的信访答复,是否是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
【案情摘要】:
某学校以原告已被除名为由,不为其安排工作、发放工资,但未送达处理文书。原告在经两次申诉教育局均作出同样答复的情况下提出行政复议,但被告不予受理。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被告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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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民诉成都市政府其他行政纠纷案
行政机关驳回当事人申诉的信访答复,是否是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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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一民,男,52岁,住四川省成都市罗家碾街。
被告: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葛红林,该市市长。
原告杨一民因与被告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成都市政府)发生其他行政纠纷,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杨一民诉称:原告系原成都市第五中学(现为成都列五中学)职工,该校以1992年就已对原告作“除名处理”为由,拒绝给原告安排工作、发放工资,还强行收缴原告住房,但长期不向原告送达相关处理文书,其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为此,原告于2005年向成都市教育局申诉。成都市教育局于2005年5月20日以其办公室的名义向原告作出信访回复,称原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即成都市教育局的前身)已于1992年作出《对成都市第五中学<关于对我校职工杨一民作除名处理的报告>的批复》,并认为该批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不服,向四川省教育厅申诉,四川省教育厅责令成都市教育局复查。成都市教育局又于2005年8月18日再次给予原告信访答复,答复内容与前次信访回复一致。原告仍不服该信访答复,于2005年9月9日向被告成都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成都市政府就该信访答复所涉及的事项作出行政复议。成都市政府收到复议申请后,认为原告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于2005年9月13日作出成府复不字(2005)第6号不予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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