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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与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台州华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
在构成侵权时,应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商标合同纠纷
【裁判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裁判字号】:[2006]民三终字第1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十期(总第132期)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在构成侵权时,应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案情摘要】:“YAMAHA” 、“雅马哈”、 “FUTURE”注册商标由日本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在中国依法注册,注册号分别为 1255404、 1337138、 868533。“YAMAHA” 、“雅马哈”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的摩托车、汽车、自行车、陆地车辆用发动机、摩托车零配件、摩托车用油箱等多种交通运输工具及其配件上。“FUTUR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的摩托车及其零部件、船舶及其零部件、飞机及其零部件等商品上。1999年4月,原告“雅马哈”及“YAMAHA”注册商标入选国家工商总局编制的《全国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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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与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台州华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
在构成侵权时,应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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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民三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吉利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仙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波,北京市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住所地为日本静冈县磐田市新贝2500号。
  法定代表人梶川隆,该会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姬军,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花雷,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京联润汽车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虎踞南路47-6号。
  法定代表人徐汉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兵,江苏南京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林,江苏南京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台州华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张新敏,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台州嘉吉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路桥机场路吉利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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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与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台州华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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