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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XX公司诉XX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案
【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0
【裁判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
【裁判字号】:[2002]沪高民四(海)终字第97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1辑)(总第51辑)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暂时没有
【案情摘要】:2001年6月8日,原告上海市锦诚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诚船务)与被告中国广州外轮代理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外代)签订《货运代理协议书》约定,长沙外代委托锦诚船务办理上海口岸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做箱、提单签发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作业的货运代理业务。在人民币费用的计收条款中,除约定具体的订舱费、报关费标准外,还约定“其他人民币费用,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某一方的付款义务。”该协议书未对长沙外代在长沙的“做箱”业务以及集装箱使用问题作约定。2001年2月至8月,长沙外代陆续从锦诚船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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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诉XX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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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本案是一起在海事审判中适用行业惯例审理货运代理合同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的案件。在当事人对集装箱使用未作约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行业惯例,即超期使用集装箱应当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惯例来解决集装箱使用纠纷。同时应采用双方共同明知的,或推定应当共同明知的行业内被普遍遵循的标准来计算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本案确立了可将集装箱行业的惯例直接作为海事审判依据的原则,该原则对正确审理集装箱使用费纠纷案件,保护集装箱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利益,维护集装箱的正常运转,规范集装箱租赁市场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案情】

原告(上诉人):上海市锦诚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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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诉XX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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