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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
XX诉XX手机行“假一罚十”买卖合同案
【受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
0
【裁判类型】:
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
二审
【裁判时间】:
【裁判字号】:
[200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524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1辑)(总第51辑)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
公示牌竖立时间的举证责任在于商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是一种限制卖方单方行为的强制性规范;按“假一罚十”处理并不当然显失公平;单方加重对方责任的“偷一罚十”公告无效。
【案情摘要】:
2001年8月24日,原告夏子林在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明晟商行(以下简称明晟商行)处购买手机1部,被告为此出具的发票联载明:“项目、货名三星A288,机号、串号1919全配,数量1,单价4200元”。当月27日,原告将该手机送至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29日,该检验所对该手机的测试报告结果为:“IMEI号为350127893211919的手机,1.外部显示屏下方显示的不是Anycall,为假。2.无维修标贴。3.IMEI开头六位数不是350126,为假”。该检验所为本次检验鉴定收取了检测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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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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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诉XX手机行“假一罚十”买卖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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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夏子林
被告(上诉人):上海市徐汇区明晟商行
2001年8月24日,原告夏子林在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明晟商行(以下简称明晟商行)处购买手机1部,被告为此出具的发票联载明:“项目、货名三星A288,机号、串号1919全配,数量1,单价4200元”。当月27日,原告将该手机送至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29日,该检验所对该手机的测试报告结果为:“IMEI号为350127893211919的手机,1.外部显示屏下方显示的不是Anycall,为假。2.无维修标贴。3.IMEI开头六位数不是350126,为假”。该检验所为本次检验鉴定收取了检测服务费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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