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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
XX诉XX村民委员会和XX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
【受理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
0
【裁判类型】:
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
二审
【裁判时间】: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1辑)(总第51辑)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和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土地的农民到小城镇落户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保留或者依法流转;该土地如果被征用,承包土地的农民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案情摘要】:
1996年1月5日,原告陈清棕代表全家四口人,以被告亭洋村一组村民(户别为农业户口)的身份,与亭洋村一组签订农业承包合同,承包了该组村民所有的旱地1.16亩、水田0.38亩,共计1.54亩。1998年12月31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给陈清棕发放证号为№066277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了陈清棕一家与亭洋村一组之间的农业承包合同关系。2002年1月21日,陈清棕一家迁往同安区大同镇碧岳村岳口居住,户别也转为非农业户。陈清棕一家迁出后,亭洋村一组就将陈清棕一家原来承包的土地调整给其他村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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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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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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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诉XX村民委员会和XX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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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清棕,男,33岁,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马巷镇亭洋村。
被告: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马巷镇亭洋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马巷镇亭洋村。
代表人:X中文,该组副组长。
被告: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马巷镇亭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马巷镇亭洋村。
法定代表人:X乌番,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X清棕因与被告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马巷镇亭洋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亭洋村一组)、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马巷镇亭洋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亭洋村村委会)发生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一家四口是被告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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