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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XX不服XX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案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0
【裁判类型】:行政判决书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
【裁判字号】:[2002]沪二中行终第188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行政.国家赔偿专辑)(总第50辑)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暂时没有
【案情摘要】:原江苏省青浦县朱家角镇西井街漕港滩19号于1955年6月经原江苏省青浦县人民委员会确认“现有产权人”为陈志成,面积为“三分一厘”。陈志成曾在该块土地上建造了七路头二间房屋。第三人穆守仁的父亲经陈志成同意,在陈志成房屋西北面建造了三间草房。原告陈云生与陈志成系叔侄关系,且陈志成生前并未结婚。1978年陈志成的房屋倒塌后,陈志成及原告均未再行建造,也未申请办理有关手续。陈志成于1983年7月去世。第三人于1976年及1985年进行了两次翻建,于1990年5月20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将系争土地地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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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不服XX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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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示】  

本案主要是涉及国有土地合理利用的问题。土地未实际使用是否即视为放弃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对于历史遗留的土地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原来拥有土地权利的当事人如果在法定时间内不使用该土地,其土地权利可由政府确认转给实际土地使用人。

【案 情】

原告(上诉人):X云生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穆守仁

原江苏省青浦县朱家角镇西井街漕港滩19号于1955年6月经原江苏省青浦县人民委员会确认“现有产权人”为X志成,面积为“三分一厘”。X志成曾在该块土地上建造了七路头二间房屋。第三人穆守仁的父亲经X志成同意,在X志成房屋西北面建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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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不服XX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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