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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XX诉XX市教育局等不履行办理人学及进编手续法定职责案
【受理法院】: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0
【裁判类型】:行政裁定书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裁判字号】:[2003]兴法行初字第14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行政.国家赔偿专辑)(总第50辑)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暂时没有
【案情摘要】:原告孙庆龙于2000年8月以民办教师身份参加江苏省中师民考试,其文化成绩进入录取最低控制线,在成绩公布和公示期间,有来电、来信举报原告存在计划生育问题,后经兴化市竹泓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办出具证明后,被告兴化市教育局将原告列入录取上报名单,2001年11月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原告为录取对象。录取学校为江苏省泰兴师范学校。2001年12月,在办理入学手续前,又有来人来电举报原告存在违反计划生育问题,被告兴化市教育局又将这情况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报告,于是原告孙庆龙被推缓入学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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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诉XX市教育局等不履行办理人学及进编手续法定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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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兴法行初字第14号 


    原告孙庆龙,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兴化市竹泓镇竹二村8组。 
    委托代理人X士贤,江苏泰州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教育局,住所地兴化市牌楼西路。 

    法定代表人X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晓原,江苏泰州信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教育局,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施钟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乐祥、纪律,江苏泰州国安泰律师事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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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诉XX市教育局等不履行办理人学及进编手续法定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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