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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XX抢劫案
【受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0
【裁判类型】: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二OO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裁判字号】:[2003]苏刑二终字第021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刑事专辑)(总第47期)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暂时没有
【案情摘要】:1999年6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永友伙同罪犯韩滨(已判刑)预谋盗窃,随即,二人持刀窜至连云港市新浦区新站街福利一路18号叶剑家住处,翻墙入院,欲盗窃时,误认为被叶剑夫妇发现,被告人朱永友即持刀对叶剑颈部、身上乱刺。同时,罪犯韩滨用毛巾捂聂丹妮的嘴,遭聂的反抗,罪犯韩滨即用刀对聂乱刺,因聂呼救,二犯仓皇逃跑。韩滨在逃离时,还对闻讯赶来的聂学军(聂干平)腹部猛刺一刀。造成叶剑气管、食道、喉裂伤,修补后感染水肿,分泌物多导致呼吸困难;颈脊髓半切征均属重伤;聂学军胃右静脉破裂,小网膜破裂出血,腹腔内积血,须手术治疗,属重伤;聂丹妮右手多处锐器创属轻微伤壹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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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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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事判决书




(2003)苏刑二终字第021号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永友,曾用名朱永有,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于连云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新浦区河西街福小巷26-33号。1989年2月10日被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流氓罪判处免予刑事处分。2002年5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转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剑,曾用名X荐,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武宁县,汉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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