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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
XX“合同诈骗”再审宣告无罪案
【受理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
0
【裁判类型】:
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
再审
【裁判时间】: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裁判字号】:
[2002]苏刑再终字第04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刑事专辑)(总第47期)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
暂时没有
【案情摘要】:
陈斌受福建省闽东豪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东公司)委托从事粮食购销业务,闽东公司向其提供了合同专用章、业务介绍信等授权手续。1992年11月14日,陈斌在南通市通州大厦以闽东公司名义与宝应县城东工业供销经理部(以下简称宝应经理部)签订购买红小麦2000吨的合同,每吨价格770元,总金额154万元,预付4万元定金(实际支付定金2万元),并约定1992年12月30日前,货到南通码头交完后,一次性付清货款。合同签订后,陈斌即向公司汇报,并与福建粮商林辉口头协议,决定经由闽东公司将该红小麦运往福建销售给林辉。但闽东公司正值法定代表人更换期间,原法定代表人陈妙祥拍电报表示不愿意做此笔业务,而后任法定代表人范丽清则表示愿意承接此笔业务,遂出具委托书,派詹思玲前往南通接货,并在陈妙祥拍给陈斌的电报上签注了同意承接此笔红小麦的意见。但詹思玲到南通后,因故未能将闽东公司同意做此业务的手续及时交给陈斌,使陈斌误以为闽东公司不同意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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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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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合同诈骗”再审宣告无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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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X斌受福建省闽东豪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东公司)委托从事粮食购销业务,闽东公司向其提供了合同专用章、业务介绍信等授权手续。1992年11月14日,X斌在南通市通州大厦以闽东公司名义与宝应县城东工业供销经理部(以下简称宝应经理部)签订购买红小麦2000吨的合同,每吨价格770元,总金额154万元,预付4万元定金(实际支付定金2万元),并约定1992年12月30日前,货到南通码头交完后,一次性付清货款。合同签订后,X斌即向公司汇报,并与福建粮商林辉口头协议,决定经由闽东公司将该红小麦运往福建销售给林辉。但闽东公司正值法定代表人更换期间,原法定代表人X妙祥拍电报表示不愿意做此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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