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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
XX饮料厂诉XX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受理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
商标合同纠纷
【裁判类型】:
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
二审
【裁判时间】: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裁判字号】:
[2003]赣民三终字第1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商事.知识产权专辑)(总第49辑)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
暂时没有
【案情摘要】:
1992年10月5日原告江西省萍乡武功山天然矿泉水饮料厂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1993年9月14日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669173,注册商标为文字中文“武功”加该两文字声母“WG”叠加组合而成的图形(祥见核准注册商标图案),注册商标使用商品为矿泉水。该商标注册后,原告一直予以使用,长期广告宣传该矿泉水系来自武功山脉地下深岩裂隙的“武功山”纯天然矿泉水,并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产品包装标识上突出标明该矿泉水的名称“武功山”。经过多年对该产品的销售、使用,该产品在江西、湖南、广东等省的部分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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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民事
-裁判
“
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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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饮料厂诉XX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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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赣民三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武功山泉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大布乡长源村。
法定代表人喻子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金林,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新生,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萍乡武功山天然矿泉水饮料厂,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华云乡。
法定代表人诸祖祥,厂长。 
委托代理人章立迅,江西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武功山泉矿泉水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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