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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
XX等人诉XX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实际拨付土地使用权行政赔偿案
【受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
0
【裁判类型】:
行政判决书
【审判程序】:
二审
【裁判时间】: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4辑)(总第46辑)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
暂时没有
【案情摘要】:
1998年2月23日,贺州市土地管理局根据该市人民政府关于以土地抵工程款的指令作出了贺土拨字(1998)255号《关于划拨国有土地的批复》文〔以下称贺土拨字(1998)255号〕,将位于该市西区六路大转盘旁即建设西路北面、二机厂西南面的国有土地1888平方米(折2.832亩)划拨给开发商使用以抵顶该开发商为该市政府进行市政建设所应得之工程款,并明确所划拨的该片土地的所有权仍属国有。同年4月15日,郑小萍和郑建新共向开发商交纳833616元款后,贺州市土地局即于同日分别向郑小萍和郑建新作出贺土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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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行政
-案例
“
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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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等人诉XX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实际拨付土地使用权行政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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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郑小萍,女,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贺州市人,干部,住贺州市西约街。 
     原告:覃会琼,男,1946年3月20日出生,壮族,广西贺州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贺州市前进东路。 
     原告:彭珂,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贺州市人,干部,住贺州市西约街。 
     被告: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原贺州市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谢小明,局长。 
     被告: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原贺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少雄,区长。 
     1998年2月23日,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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