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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
XX公司不服X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事故决定案
【受理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
0
【裁判类型】:
行政判决书
【审判程序】:
一审
【裁判时间】: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4辑)(总第46辑)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
暂时没有
【案情摘要】:
2000年4月1日,肖春妹与三明市金马木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1年4月1日至2002年1月31日止,在履行该合同期间,于2001年11月6日上午7时开始上班,12时下班吃饭,饭后又一直工作到晚上9时,当晚8时30分许,肖春妹在进行排最后一块板时,发现板条长度达不到要求需要重新截锯,因锯板工人已下班,肖春妹自己到锯台进行锯板,不慎造成左手手指受伤,被送往三明市第二医院救治,在此之前三明市金马木业有限公司的排板工人到锯台上锯板的事时有发生,三明市金马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明知并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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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行政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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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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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不服X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事故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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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三明市金马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荆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余龙,经理。 
     被告:三明市三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名三明市三元区劳动局)。 
     法定代表人:陶翼霆,局长。 
     第三人:肖春妹,女,1968年4月25日生,汉族,三明市金马木业有限公司职工,住三明市三元区荆东路。 
     2000年4月1日,肖春妹与三明市金马木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1年4月1日至2002年1月31日止,在履行该合同期间,于2001年11月6日上午7时开始上班,12时下班吃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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