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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记名收货人XX公司诉承运人XX公司等海上运输货物错交后虽有一定的替代履行仍应负货损责任案
【受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0
【裁判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二○○一年八月八日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4辑)(总第46辑)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暂时没有
【案情摘要】:1999年8月1日,北京市京工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工公司)将价值112800美元(FOB宁波)的羊毛裤委托沙特公司出运。沙特公司在中国的业务代理嘉宏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宏公司)为该批货物制作出运单据后,同月6日,船代公司根据嘉宏公司制作的单据,代理沙特公司向京工公司签发了抬头为沙特公司的NSAUOR032NIHM181记名提单(以下简称181号提单),载明:托运人京工公司,收货人FUJI公司,装运港宁波港,卸货港汉堡港,集装箱号及铅封号为NSAU4990799/272915/40’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民事-案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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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收货人XX公司诉承运人XX公司等海上运输货物错交后虽有一定的替代履行仍应负货损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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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FUJIMA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UJI公司),住所地斯洛伐克共和国布拉迪斯拉发市。 

     被告:沙特阿拉伯国家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特公司),住所地沙特阿拉伯X国利雅得市。 

     被告:宁波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代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 

     1999年8月1日,北京市京工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工公司)将价值112800美元(FOB宁波)的羊毛裤委托沙特公司出运。沙特公司在中国的业务代理嘉宏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宏公司)为该批货物制作出运单据后,同月6日,船代公司根据嘉宏公司制作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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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收货人XX公司诉承运人XX公司等海上运输货物错交后虽有一定的替代履行仍应负货损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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