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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XX经营部诉XX集团不正当竞争因X业X实确认不属X民事裁判范围被驳回案
【受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0
【裁判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4辑)(总第46辑)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暂时没有
【案情摘要】:原告贵发成经营部于1999年12月27日开办,为制售麻花食品的私营企业,企业登记负责人为范永建。上诉人主张该经营部使用范永建之父范桂才的产品信誉和商业声誉,沿用范桂才1956年以前在河西区十八街开办的“贵发成”麻花店的老字号,制售麻花。范桂才是人们俗称的“十八街麻花”的创始人。原告在经营中进行了以上有关内容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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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经营部诉XX集团不正当竞争因X业X实确认不属X民事裁判范围被驳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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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天津市河西区贵发成麻花经营部。 

     被告:天津市桂发祥麻花饮食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是桂发祥十八街麻花创始人范桂才之长子范永建开办的制售麻花的私营独资企业,使用其父的产品声誉和商业信誉,沿用其父1956年前在十八街创办的“贵发成”麻花店老字号。可是,被告在其麻花产品的对外宣传中,利用原告负责人之父的产品信誉和商业声誉在媒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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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经营部诉XX集团不正当竞争因X业X实确认不属X民事裁判范围被驳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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