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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XX有限公司诉XX公司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含义应按财产保险合同理赔投保财产火灾损失案
【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0
【裁判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4辑)(总第46辑)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 投保人名称变更而未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是否可以拒赔? 如何计算保险赔偿额?
【案情摘要】:1999年5月28日,原告国光公司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财产投保,保险公司向其提供了4份由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印制的合同资料:财产保险标的地址明细表、财产保险风险情况询问表、财产保险综合险投保单、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当天,双方签订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2000年1月15日2时40分左右,天降大雨,原告的简阳市平泉镇一号仓库发生火灾,经扑救,于4时30分将火扑灭。后保险公司即赴火灾现场摄像、查勘、定损,确定库房及库内原材料部分被烧毁,直接损失2467826.41元。2000年1月28日,简阳市公安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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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诉XX公司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含义应按财产保险合同理赔投保财产火灾损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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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四川国光农化有限公司(下称国光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阳市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 

     1999年5月28日,原告国光公司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财产投保,保险公司向其提供了4份由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印制的合同资料:财产保险标的地址明细表、财产保险风险情况询问表、财产保险综合险投保单、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原告在财产保险风险情况询问表中写明:“投保财产有代锰磷类化学品是易燃易爆材料”;在财产保险标的地址明细表中写明:“投保财产位于简阳市平泉镇,投保财产价值为403万元”。财产保险综合险投保单中载明:“注意:请认真阅读所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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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诉XX公司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含义应按财产保险合同理赔投保财产火灾损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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