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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
XX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受理法院】: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
0
【裁判类型】:
刑事裁定书
【审判程序】:
二审
【裁判时间】: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4辑)(总第46辑)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
暂时没有
【案情摘要】:
2001年1月3日下午2时许,被害人艾小英、韩冬秀及戴火莲、戴三连、戴富秀、温四莲六名妇女,在明知龙马拖拉机厂垃圾堆场不让捡拾垃圾并有人仍砖块等硬物驱赶的情况下,仍从围墙破损处钻入龙马拖拉机厂垃圾堆场捡拾垃圾堆中的废旧金属,而垃圾堆场边茅草丛生。此时,正在龙马拖拉机厂巡逻看护设备的被告人江诗明、吴秋根发现又有人钻进该厂砖墙捡拾垃圾,为驱赶这群妇女即分别拾起数块砖块朝这六名妇女方向扔去,这群妇女即往草丛中躲避并欲钻出围墙撤离,二被告人仍往草丛中这群妇女撤离的方向继续仍掷砖块。驱赶这群妇女后,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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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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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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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江诗明,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系福建龙马集团龙岩拖拉机厂(以下简称龙马拖拉机厂)经警,住龙岩农校4号楼502室。2001年2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X秋根,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汉族,初中文化,系福建省永丰康复用品工贸公司职工,被派住龙马拖拉机厂看管货物。2001年2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 
     2001年1月3日下午2时许,被害人艾小英、韩冬秀及戴火莲、戴三连、戴富秀、温四莲六名妇女,在明知龙马拖拉机厂垃圾堆场不让捡拾垃圾并有人仍砖块等硬物驱赶的情况下,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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