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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
XX诉XX将单位的车交给无驾照的其子驾驶期间发生其子应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并致死要求赔偿及由车辆所属单位承担赔偿和垫付责任案
【受理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
0
【裁判类型】:
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
一审
【裁判时间】: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3辑)(总第45辑)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
暂时没有
【案情摘要】:
被告钟建锋是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干部。1999年7月27日,钟建锋驾驶该局鄂E21551嘉陵125型两轮摩托车到其好友李秀平(原告之子,1976年7月14日出生)处去玩。当日17时30分左右,钟建锋与原告之子李秀平等人一起在“文毛子”酒家聚餐;19时许,由李秀平驾驶该摩托车将钟建锋、唐某带到“小妹发廊”洗头。钟建锋在洗头时,李秀平又骑该摩托车载着唐某出去,于20时40分在鸦来线112公里2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死亡、唐重伤。公安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秀平酒后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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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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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诉XX将单位的车交给无驾照的其子驾驶期间发生其子应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并致死要求赔偿及由车辆所属单位承担赔偿和垫付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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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李永志。 
     被告: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被告:钟建锋。 
     被告钟建锋是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干部。1999年7月27日,钟建锋驾驶该局鄂E21551嘉陵125型两轮摩托车到其好友李秀平(原告之子,1976年7月14日出生)处去玩。当日17时30分左右,钟建锋与原告之子李秀平等人一起在“文毛子”酒家聚餐;19时许,由李秀平驾驶该摩托车将钟建锋、唐某带到“小妹发廊”洗头。钟建锋在洗头时,李秀平又骑该摩托车载着唐某出去,于20时40分在鸦来线112公里2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死亡、唐重伤。公安交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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