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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XX金融凭证诈骗案
【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0
【裁判类型】:刑事裁定书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3辑)(总第45辑)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暂时没有
【案情摘要】:2000年间,被告人张兴志产生了骗取现金之念,便相继伪造了姓名为李玉林的身份证,私自印制了邮政汇票存根,邮政汇款通知单所用的防伪条码,私刻并组装了邮戳。然后让吴宗义为其填写了19张邮政汇款通知单,每张汇款金额5万元,自己填写了19张私自印制的邮政汇票存根,每张汇款金额5万元,加盖了私刻并组装的邮戳,并在邮政汇款通知单上粘贴了私自印制的防伪条码。由此张兴志伪造了由辽宁省大连市青云邮政支局向天津市新开路邮政支局汇款的邮政汇票存根及邮政汇款通知单各19张,每张金额5万元,共计95万元。张兴志把上述伪造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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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金融凭证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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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X兴志,男,1926年2月8日出生,满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高中文化,原系青龙满族自治县邮政局工人,住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南街888号。因本案于2000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 
     2000年间,被告人X兴志产生了骗取现金之念,便相继伪造了姓名为李玉林的身份证,私自印制了邮政汇票存根,邮政汇款通知单所用的防伪条码,私刻并组装了邮戳。然后让X宗义为其填写了19X邮政汇款通知单,每X汇款金额5万元,自己填写了19X私自印制的邮政汇票存根,每X汇款金额5万元,加盖了私刻并组装的邮戳,并在邮政汇款通知单上粘贴了私自印制的防伪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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