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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XX公司据需XX厂出具的收条中争议在供应所在地法院诉讼的意思表示向其所在地法院起诉后需应以购销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需X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案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0
【裁判类型】:民事裁定书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2辑)(总第44辑)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暂时没有
【案情摘要】:2000年12月6日,原告荣昌县全顺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顺公司)以重庆市沙坪坝区金盛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金盛玻璃厂)为被告,向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偿付货款31222.4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其诉称的事实是:2000年5月4日,以全顺公司为供方、金盛玻璃厂为需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全顺公司向金盛玻璃厂供应煤炭,合同的履行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同时还约定了单价、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到同年8月7日,金盛玻璃厂共欠其货款31222.40元。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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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据需XX厂出具的收条中争议在供应所在地法院诉讼的意思表示向其所在地法院起诉后需应以购销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需X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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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荣昌县全顺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广顺镇。 
     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金盛玻璃制品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联芳经济园区。 
     2000年12月6日,原告荣昌县全顺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顺公司)以重庆市沙坪坝区金盛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金盛玻璃厂)为被告,向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偿付货款31222.4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其诉称的事实是:2000年5月4日,以全顺公司为供方、金盛玻璃厂为需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全顺公司向金盛玻璃厂供应煤炭,合同的履行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同时还约定了单价、付款方式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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