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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XX营业所诉XX返还质押贷款X应以其在贷款到期后不行使质权致质物贬值要求以质物抵偿贷款案
【受理法院】: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0
【裁判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2辑)(总第44辑)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暂时没有
【案情摘要】:1997年12月17日,被告刘玉文以其所有的解放142型大货车一辆为质押,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蓟县支行下仓营业所签订质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以该质押物向原告质押贷款45000元,贷款使用期限至1998年6月20日,月利率为7.92‰。合同签订后,被告将该质押车辆移交给原告占有,并写下“如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原告有权处置质押车辆并以其变现价值偿还贷款本息”的承诺书交给原告。原告在发放贷款时,扣收了贷款风险金4500元、监管费375元,被告实际支取贷款40125元。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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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营业所诉XX返还质押贷款X应以其在贷款到期后不行使质权致质物贬值要求以质物抵偿贷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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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蓟县支行下仓营业所。 
     被告:刘玉文。 
     1997年12月17日,被告刘玉文以其所有的解放142型大货车一辆为质押,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蓟县支行下仓营业所签订质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以该质押物向原告质押贷款45000元,贷款使用期限至1998年6月20日,月利率为7.92‰。合同签订后,被告将该质押车辆移交给原告占有,并写下“如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原告有权处置质押车辆并以其变现价值偿还贷款本息”的承诺书交给原告。原告在发放贷款时,扣收了贷款风险金4500元、监管费375元,被告实际支取贷款401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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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营业所诉XX返还质押贷款X应以其在贷款到期后不行使质权致质物贬值要求以质物抵偿贷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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