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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XX故意杀人(中止)案
【受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0
【裁判类型】:刑事裁定书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二○○一年六月一日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2辑)(总第44辑)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暂时没有
【案情摘要】:1998年1月,受害人匡伟红在湘潭卫校毕业后被分配到醴陵市新阳乡卫生院清泥村诊所工作。同年4月,被告人蒋国辉与匡伟红恋爱后同居生活,因蒋国辉比匡伟红大11岁,且系下岗工人,婚姻之事曾遭到匡家亲属的反对。蒋国辉认为匡是在顶着家庭的压力与他恋爱,所以在生活、工作等方面对匡做到了百依百顺、关心备至,两人关系也较密切。2000年6月26日,匡伟红开设的诊所由清泥村搬至该乡的石羊村,租住村民文勇的房间开设诊所,蒋国辉随同匡居住在该诊所内。蒋国辉因下岗无事可做,经常打麻将,连匡伟红要他进货的1500元钱也被输光。匡伟红因蒋国辉不务正业,加上家里反对这门亲事,便慢慢地疏远蒋国辉。在此期间,匡又与当地青年文胜石关系密切,蒋国辉知情以后非常伤心,认为没脸见人。2000年9月10日,被告人蒋国辉邀匡回家过中秋节,在遭到拒绝后,蒋国辉认为他与匡的关系彻底破裂,遂决定先杀死匡伟红自己再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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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故意杀人(中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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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被告人:蒋国辉,又名X国辉,男,36岁,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系株洲三汽运公司机械厂下岗工人,住醴陵市新阳乡清泥村公屋组。2001年3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1998年1月,受害人匡伟红在湘潭卫校毕业后被分配到醴陵市新阳乡卫生院清泥村诊所工作。同年4月,被告人蒋国辉与匡伟红恋爱后同居生活,因蒋国辉比匡伟红大11岁,且系下岗工人,婚姻之事曾遭到匡家亲属的反对。蒋国辉认为匡是在顶着家庭的压力与他恋爱,所以在生活、工作等方面对匡做到了百依百顺、关心备至,两人关系也较密切。2000年6月26日,匡伟红开设的诊所由清泥村搬至该乡的石羊村,租住村民文勇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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