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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XX金融凭证诈骗案
【受理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0
【裁判类型】: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二○○○年三月十九日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2辑)(总第44辑)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以及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可见,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特征与盗窃罪的特征有明显的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既侵犯了国家对金融票据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后者侵犯的客体仅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前者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后者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
【案情摘要】:被告人王立新用不同姓名在乌鲁木齐市建设银行办理了数张储蓄卡,并购买了磁卡读写器及100余张空白磁卡,通过磁卡读写器读取了储蓄卡中的客户资料,再通过比较获取了储蓄卡中的信息。随后,被告人王立新在其他持卡客户取款时偷窥了他人储蓄卡的卡号和密码,将此信息与自己通过实验获取的信息写入磁卡,变造了建设银行的储蓄卡。1999年11月至2000年1月25日,被告人王立新利用变造的储蓄卡,在乌鲁木齐市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60多起,累计金额达105430元。2000年1月25日被告人王立新在该市幸福路天峰超市门前的自动取款机上再次取款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追缴赃款90000元,发还了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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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金融凭证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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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被告人:X立新,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于天津市武清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无固定住址。2001年3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X立新用不同姓名在乌鲁木齐市建设银行办理了数X储蓄卡,并购买了磁卡读写器及100余X空白磁卡,通过磁卡读写器读取了储蓄卡中的客户资料,再通过比较获取了储蓄卡中的信息。随后,被告人X立新在其他持卡客户取款时偷窥了他人储蓄卡的卡号和密码,将此信息与自己通过实验获取的信息写入磁卡,变造了建设银行的储蓄卡。1999年11月至2000年1月25日,被告人X立新利用变造的储蓄卡,在乌鲁木齐市建设银行自动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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