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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XX诉XX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案
【受理法院】:如皋市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0
【裁判类型】:行政判决书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1辑)(总第43辑)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暂时没有
【案情摘要】:2002年3月,朱秀梅依据2002年2月2日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如皋市人民法院(2002)皋民一石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认的房屋所有事实,向所在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办公室申请所有权登记,该办公室受理登记申请后于同年4月11日发出公告,讲明如对产权有争议者,公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提出,逾期即予核定产权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书。公告期满后,上述承办机构要求朱秀梅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书,朱秀梅当时讲明原房产证因在其前夫处无法提供。同年7月8日,朱秀梅再次书面申请该机构核发证书,并说明原家中有住房二套,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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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诉XX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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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朱秀梅,女,1969年11月8日生,汉族,如皋市人,农民,如皋市长江镇长江中路商品楼107室。 
     被告: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惠娟,市长。 
     2002年3月,朱秀梅依据2002年2月2日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如皋市人民法院(2002)皋民一石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认的房屋所有事实,向所在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办公室申请所有权登记,该办公室受理登记申请后于同年4月11日发出公告,讲明如对产权有争议者,公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提出,逾期即予核定产权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书。公告期满后,上述承办机构要求朱秀梅提供原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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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诉XX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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