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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XX等63名退休教师不服XX人民政府不予接收随校归口教委管理案
【受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0
【裁判类型】:行政判决书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1辑)(总第43辑)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暂时没有
【案情摘要】:1996年7月,南宁市被国务院确定为“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开始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工作。为了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樊秀芝等63位教师的学校所在的企业分别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要求将各自所办学校与企业分离,移交政府办学。南宁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企业的申请,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南宁市分离企业办学校工作试点实施方案》〔南府发(1996)147号〕(以下简称“147号文”),逐步开展了企、校分离及接收工作。至1999年,樊秀芝等63位教师所在学校的分离工作已告结束。其中,在学校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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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等63名退休教师不服XX人民政府不予接收随校归口教委管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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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樊秀芝等63名退休教师。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林国强,市长。 
     1996年7月,南宁市被国务院确定为“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开始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工作。为了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樊秀芝等63位教师的学校所在的企业分别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要求将各自所办学校与企业分离,移交政府办学。南宁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企业的申请,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南宁市分离企业办学校工作试点实施方案》〔南府发(1996)147号〕(以下简称“147号文”),逐步开展了企、校分离及接收工作。至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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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等63名退休教师不服XX人民政府不予接收随校归口教委管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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