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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
XX公司诉XX报社发布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和地址的虚假广告致其前往签合同买回三无产品赔偿案
【受理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
0
【裁判类型】:
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
二审
【裁判时间】:
二○○○年九月六日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1辑)(总第43辑)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
暂时没有
【案情摘要】:
1998年3月24日,被告报社在其发行的《视听导报》上发布广告主福建省宁德地区港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信公司”)征寻合资办厂广告。原告看到广告后,派人前往福建,于1998年4月1日与港信公司签订了联营合同。约定:原告提供厂房、仓库、办公用房,购买设备所用的50%资金保证按时到位;港信公司负责设备安装、调试、生产工艺的技术传授,提供“安尔舒”商标,包销产品,设备选型,提供流动资金50万元及设备投资50%的资金。利润五五分成。此后,原告将人民币256310元交与港信公司,购置了一台卫生巾生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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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民事
-案例
“
财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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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诉XX报社发布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和地址的虚假广告致其前往签合同买回三无产品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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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吉林省三谊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谊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视听导报社(以下简称“报社”),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86号。 
     1998年3月24日,被告报社在其发行的《视听导报》上发布广告主福建省宁德地区港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信公司”)征寻合资办厂广告。广告称:“本公司是集工贸为一体的股份企业,经济技术力量雄厚,下属十多家企业,卫生巾产品行销海内外,为平衡供求关系,选择有条件的单位联合办厂。现将办厂条件、办法简介如下:办厂条件(略);投资:流水线50万元,流动资金50万元;联营办法:双方共同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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