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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XX诉XX应按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给付打赌所得车辆案
【受理法院】: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0
【裁判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二○○○年十一月八日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1辑)(总第43辑)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暂时没有
【案情摘要】:原告杨先福是璧山县丁家镇至广普镇公路边的一饮食店店主。2000年6月,被告李常刚承建了从丁家镇至广普镇水泥路面的硬化工程后,经丁家镇政府同意,暂时将工程用河沙堆放于丁广路一侧以备使用。原告认为被告在其门前堆放河沙影响其饮食店的生意,曾找被告说理,但未找到。被告李常刚得知消息后,于2000年6月26日下午4时许,开着自己的红旗车来到原告处问“谁在找我,有什么事?”原告说:“我找你,你把河沙堆在我饮食店门前,影响我营业,给我造成了损失,你要把河沙移开。”被告回答:“我在此堆放河沙是经镇政府同意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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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诉XX应按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给付打赌所得车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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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杨先福,男,39岁,农民。 

     被告:李常刚,男,55岁,农民。 

     原告杨先福向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因被告李常刚要约我叫他干爹和磕头,就送我一辆红旗牌轿车,我应约向他磕头并叫了干爹。但被告却违约未将红旗轿车送给我。要求法院确认赠与合同有效并由被告履行赠与义务。 

     被告李常刚答辩称:我没有说“叫我干爹就送一辆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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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诉XX应按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给付打赌所得车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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