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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
XX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受理法院】: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
0
【裁判类型】:
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
一审
【裁判时间】: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六日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1辑)(总第43辑)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本条中的“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中的司法工作人员,也包括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案情摘要】:
1997年9月29日,犯罪嫌疑人白克永(男,29岁,山东省桓台青年经贸发展中心经理,已判刑)因涉嫌挪用资金被拘留而羁押于桓台县看守所。白克永之妻田秀梅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白玉玺后,曾三次找到白玉玺,要其为她传递信件,目的是让白克永隐瞒挪用公款的事实。被告人白玉玺出于人情的考虑,于1997年10月7日将田秀梅所写的两封信趁人犯放风时传递给白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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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刑事
-案例
“
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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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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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被告人:白玉玺,男,55岁,山东省桓台县公安局看守所看守员。 
     1997年9月29日,犯罪嫌疑人白克永(男,29岁,山东省桓台青年经贸发展中心经理,已判刑)因涉嫌挪用资金被拘留而羁押于桓台县看守所。白克永之妻田秀梅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白玉玺后,曾三次找到白玉玺,要其为她传递信件,目的是让白克永隐瞒挪用公款的事实。被告人白玉玺出于人情的考虑,于1997年10月7日将田秀梅所写的两封信趁人犯放风时传递给白克永。 
     【审判】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白玉玺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向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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