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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XX不服XX公安局交警支队XX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
【受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0
【裁判类型】:行政判决书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年第4辑)(总第42辑)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暂时没有
【案情摘要】:2001年4月9日20时50分,李运泽驾驶鄂E10268红色五羊二轮摩托车,由土城往晓溪塔方向行驶。金福成驾驶鄂EC1331银灰色嘉吉踏板车,由西坝往紫阳方向行驶。两车对向行驶至葛洲坝坝面时发生交通事故。同年4月19日,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葛洲坝大队适用简易程序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议定书》,认定李运泽负主要责任,金福成负次要责任。同年4月30日,李运泽收到上述议定书后,因不服认定结论,申请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重新认定。该支队受理原告申请后,以被告在处理此次事故中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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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XX不服XX公安局交警支队XX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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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李运泽,男,194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宜昌市夷陵区农业银行退休职工,住宜昌市夷陵区晓溪塔镇夷陵路53号。 

     被告: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葛洲坝大队,住所地:葛洲坝水利枢纽坝面。 

     法定代表人:李质首,该大队负责人。 

     第三人:金福成,男,195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葛洲坝电厂职工,住葛洲坝电厂紫阳二区。 

     2001年4月9日20时50分,李运泽驾驶鄂E10268红色五羊二轮摩托车,由土城往晓溪塔方向行驶。金福成驾驶鄂EC1331银灰色嘉吉踏板车,由西坝往紫阳方向行驶。两车对向行驶至葛洲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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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不服XX公安局交警支队XX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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