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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XX诉XX报社未经其同意将其写给某负责人的信披露并进行贬损侵犯名誉权案
【受理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0
【裁判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再审
【裁判时间】:二○○二年八月九日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年第4辑)(总第42辑)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暂时没有
【案情摘要】:原告李海强根据对广西兴安县“民间草医”李之焕及其病人的采访,于1999年8月30日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书记曹伯纯写了一封题为《癌症克星李之焕渴望党和政府的支持帮助》的信。曹书记收信后指示卫生厅对此事予以核实,并批示:“只要是对社会有所好处,我们就应予关心、爱护和支持。” 区卫生厅接到批示后,经组织专家调查组对李之焕治癌情况进行调查,由专家组以桂林市卫生局的名义写出了《关于对李之焕治疗癌症的情况调查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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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诉XX报社未经其同意将其写给某负责人的信披露并进行贬损侵犯名誉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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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李海强,原任工人日报社广西站站长。 

     被告:羊城晚报社。 

     原告李海强根据对广西兴安县“民间草医”李之焕及其病人的采访,于1999年8月30日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书记曹伯纯写了一封题为《癌症克星李之焕渴望党和政府的支持帮助》的信(以下称帮助信)。信中称:“曹书记,李之焕渴望得到党和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作为一个老记者,我通过亲自调查,确信李之焕能治愈想当部分的癌症。我觉得李之焕在广西是个不可多得的奇才,他的成功说明了我们祖国的中草医药是个伟大的医学宝库,也许通过对他的实践的研究,我们中国人能够率先解决那个‘世界难题’。曹书记,我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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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诉XX报社未经其同意将其写给某负责人的信披露并进行贬损侵犯名誉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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