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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吴成礼等五人诉官渡建行、五华保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如何认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标准
【受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0
【裁判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二○○四年六月十日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十二期(总第97期)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1)被告有无过错,应否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2)如何认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标准; (3)五华保安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摘要】:2003年2月26日上午9时47分左右,昆明市官渡区艳红精米厂个体经营业主吴艳红等三人携款到被告官渡建行办理存款和汇款手续。从官渡建行提供的录像资料看,吴艳红在营业厅的写字台上填写存单时,有一人在其身后窥视。吴艳红填单完毕,即到三号柜台前办理存汇款手续。官渡建行营业厅柜台前设置了“一米线”,但窥视吴艳红的人违反他人必须在“一米线”以外等候的规定,进入“一米线”站在吴艳红身侧,没有引起值班保安人员徐志涛的注意和制止。就在吴艳红将部分现金交给柜台内的营业员时,此人从吴艳红左侧伸手抢夺钱袋。吴艳红紧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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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成礼等五人诉官渡建行、五华保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如何认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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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X成礼,男,51岁,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农民。
  原告:靳素云,女,54岁,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农民。
  原告:X辉,男,24岁,湖北省安陆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凉亭电力公司宿舍。
  原告:X思雅,女,2岁,原告X辉之女。
  原告:X俊凯,男,1岁,原告X辉之子。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昆明市官渡支行。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中路。
  负责人:杨光伟,该行行长。
  被告:昆明市五华保安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坝路。
  法定代表人:董基克,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原告X成礼、靳素云、X辉、X思雅、X俊凯因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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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成礼等五人诉官渡建行、五华保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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