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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
XX市人民检察院诉XX挪用资方案
【受理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
0
【裁判类型】:
刑事裁定书
【审判程序】:
二审
【裁判时间】: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卷)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
暂时没有
【案情摘要】:
1995年10月12日,被告人刘国平指使三晋公司的出纳马茜将三晋公司账上的15万元转到福涌公司账上,10月16日又转到以自己的名字在证券业务部开立的账户内,供其炒股使用。除因股市下跌亏损一部分以外,其余大部分资金被刘国平提取成现金。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刑事
-裁判
“
挪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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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人民检察院诉XX挪用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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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机关: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国平,男,33岁,山西省静乐县人,深圳三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福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2000年5月29日被逮捕。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国平犯挪用单位资金罪,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平在任深圳福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涌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于1995年10月16日将该公司的15万元款转入海南证券公司深圳证券业务部(以下简称证券业务部),以自己的名义开户,用于炒股,至今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挪用单位资金罪,请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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