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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刘杏林诉海港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纠纷案
本案是否属于存款纠纷
【受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0
【裁判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卷)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暂时没有
【案情摘要】:自1992年 8月至 1996年 9月,原告刘杏林在马坊信用社陆续存款 3615512.02元,被告海港信用社认为此款已全部被刘杏林取走。海港信用社提交的取款凭证,刘杏林认可 1949325.20元;有 1487800元的取款凭证因只盖有刘杏林的印章而没有其签字,刘杏林不予认可。刘杏林提交了一份马坊信用社于 1998年 7月 16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刘杏林自 1992年在我社开户,目前存款已达 180万元。该款已由我社贷出,目前正抓紧积极努力收回,力争在 8月份全部收回,归还刘杏林,以解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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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纠纷”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刘杏林诉海港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纠纷案
本案是否属于存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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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刘杏林,男,51岁,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镇。
  
   委托代理人:宋振江、宁袖伟,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港城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X文江,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德利,河北省秦皇岛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江明光,北京市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杏林因与被告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海港信用社)发生存款纠纷,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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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杏林诉海港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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