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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
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
“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他人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的认定
【受理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
姓名权纠纷
【裁判类型】:
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
二审
【裁判时间】: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五期(总第73期)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
1.对姓名的盗用和假冒,是侵害姓名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2.在侵权期间既得利益的认定 3.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他人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情摘要】:
原告齐玉苓与被告陈晓琪均是被告滕州八中的九○届应届初中毕业生,当时同在滕州八中驻地滕州市鲍沟镇圈里村居住,二人相貌有明显差异。齐玉苓在九○届统考中取得成绩 441分,虽未达到当年统一招生的录取分数线,但超过了委培生的录取分数线。当年录取工作结束后,被告济宁商校发出了录取齐玉苓为该校九○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该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被告陈晓琪在 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中,因成绩不合格,失去了继续参加统考的资格。为能继续升学,陈晓琪从被告滕州八中将原告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领走。陈晓琪之父、被告陈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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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民事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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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
“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他人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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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齐玉苓(曾用名齐玉玲),女,28岁,山东鲁南铁合金总厂工人,住山东省邹城市城关镇。
    被告:X晓琪(曾用名X恒燕),女,28岁,中国银行山东滕州支行职员,住山东滕州市龙山路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宿舍。
    被告:X克政,男,47岁,系被告X晓琪之父,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政府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圈里村。
    被告: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南岱庄路。
    法定代表人:孔宪忠,该校校长。
    被告: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
    法定代表人:朱恒富,该校校长。
    被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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