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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XX诉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受理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0
【裁判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二○○○年十月十六日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卷)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暂时没有
【案情摘要】:1995年10月30日,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为本单位6名女职工(包括原告王连顺之妻陈晓兰)投保妇科癌病普查保险,保单号95一018,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为永顺县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这6名女职工,保期三年,保险金额1万元,保费每人40元。该保费已由永顺县保险公司工会经费中出资一次交清。 1996年6月,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分立为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两个单位,陈晓兰被分到被告永顺人保工作。1997年7月,陈晓兰从永顺人保调往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吉首分公司工作。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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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诉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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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连顺,男,49岁,干部,住湖南省永顺县工商银行宿舍。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南省永顺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城。
    法定代表人:X春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松坡,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南省永顺县支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兴平,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连顺之妻X晓兰因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南省永顺县支公司(以下简称永顺人保)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向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X晓兰病故,X连顺就本案继续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单位曾为在该单位工作的我妻X晓兰投保妇科癌病普查保险,保期三年,保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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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诉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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