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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XX等诉XX建设局人身损害赔偿案
【受理法院】:宜昌县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0
【裁判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二○○○年三月十日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卷)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暂时没有
【案情摘要】:1999年 1月,中共宜昌县县委决定召开“四级”干部会议,要求各单位在会议期间悬挂标语。被告何丽萍的丈夫冯发强得知后找到县委宣传部,要求将制作、悬挂标语的工作交给何丽萍及其弟何涛去完成。县委宣传部同意由他们自己去与各单位联系,费用也由他们自己去结算。何涛便以“大民工艺装饰公司”(该公司未履行工商登记,也没有固定人员)总经理的名义,手持县委宣传部发布的《关于认真做好全县四级干部会议宣传标语悬挂工作的通知》,到各单位商谈印制悬挂标语事宜。经与被告建设局商谈,建设局同意由何涛按文件要求印制一幅新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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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等诉XX建设局人身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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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开凤,女,29岁,无业,住湖北省宜昌县金狮宾馆宿舍。

    原告:何浩,男,6岁,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X开凤,何浩之母。

    原告:孔凡英,女,59岁,无业,住湖北省当阳市X店镇。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锦法,湖北省宜昌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宜昌县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刘宪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X守邦,湖北省宜昌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可殷,男,湖北省宜昌县建设局干部。

    被告:何丽萍,女,34岁,湖北省当阳市人,湖北省宜昌县小溪塔丽萍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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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等诉XX建设局人身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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