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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
马艳梅诉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挂靠与投资的区别
【受理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
0
【裁判类型】:
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
二审
【裁判时间】:
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三期(总第71期)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
挂靠与投资的区别
【案情摘要】:
原告马艳梅与其丈夫祁占禄组建的一支建筑工程队,1998年5月挂靠到被告东建公司名下,成为东建公司二处,祁占禄主管二处事务,马艳梅担任二处会计。1998年6月17日,被告东建公司任命祁占禄为东建公司副经理兼二处主任。1999年6月8日,祁占禄病故。被告东建公司在祁占禄病故的当日,任命祁占禄的外甥马宗元主持二处全部工作,并分别给二处在建工程的发包单位发文,要求各单位将产生的各项经济往来及工程款全部汇往东建公司基本账户内。祁占禄病故后,原告马耗梅多次向东建公司要求参予二处的管理,均遭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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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民事
-裁判
“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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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艳梅诉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挂靠与投资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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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艳梅,女,40岁,原系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会计,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代理人:马世民、祁汉廷,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七一路。
法定代表人:冯生寿,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镁生、X学忠,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耗梅因与被告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建公司)发生侵权纠纷,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趁我丈夫祁占禄病故之机,委任他人管理我和我丈夫共同组建并挂靠在被告名下,但财产独立。经营独立的一支建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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