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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
XX开发部不服XX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受理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
0
【裁判类型】:
行政判决书
【审判程序】:
二审
【裁判时间】:
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卷)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
暂时没有
【案情摘要】:
1997年6月1日、16日,上诉人常德开发部分别向市规划局、兰州市土地有偿使用办公室、市房产局发出要求停止给华欧公司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关于撤回(1997)兰常字第6号文的报告》。被上诉人市政府以兰政地字(1997)第43号文作出的《关于向兰州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中,除批准将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华欧公司以外,还提到要将上诉人常德开发部原缴付的9万元土地出让定金,抵减华欧公司因本次签约应当缴付的出让金;出让地块界内、外的所有被拆迁居民及单位,均由市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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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行政
-案例
“
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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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开发部不服XX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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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甘肃省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法定代表人:李天荣,该开发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中扬,甘肃省兰州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作勇,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黄汉伟、马英,甘肃省兰州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干部。
原告甘肃省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以下简称常德开发部)因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关于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和将该土地使用权又出让给他人的两个批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999年3月5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原告诉称:被告以兰政地字(1997)第42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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