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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XX诉XX公司、XX交通局损害赔偿纠纷案
【受理法院】: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0
【裁判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二○○○年四月十一日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卷)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暂时没有
【案情摘要】:1998年11月8日,被告中洲公司以其名义,向被告交通局承包了过境线工程,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11月25日,中洲公司又与被告姜建国签订施工合同,将此工程交姜建国具体负责施工管理。随后,姜建国便组织人员对该工程进行施工,并将所需工程材料运往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姜建国雇了原告龙建康为该工程制作和安装钢筋。该工程施工至1999年1月16日,姜建国发现龙建康制作安装的钢筋架不符合规定,便要求返工及校正。返工时,龙建康的弟弟龙建生在东边用手锤把撬钢筋架的底盘钢筋,龙建康在西边捆扎钢筋。由于竖立的钢筋架无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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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诉XX公司、XX交通局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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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建康,男,27岁,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何占元,灵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永禄,云南省永胜县民族中学教师。
  被告:云南省永胜县中洲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X绍华,灵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建国,男,36岁,云南省永胜县人,施工员。
  被告:云南省永胜县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杜亚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严胥,云南省永胜县交通局工作人员。

  原告龙建康因与被告云南省永胜县中洲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洲公司)、姜建国、云南省永胜县交通局(以下简称交通局)发生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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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诉XX公司、XX交通局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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