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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XX公司诉XX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案
【受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0
【裁判类型】: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卷)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暂时没有
【案情摘要】:1993年11月23日,原告泰丰公司(合同乙方)与被告土地局(合同甲方)依照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大同市城区鼓楼西北角面积为8939.7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乙方用于商业建设使用40年,土地出让金为8045793元。合同签订后30日内,乙方先向甲方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15%(计1206868.95元)作为合同定金,60日内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乙方如逾期30日仍未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甲方有权解除合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刑事-案例
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XX公司诉XX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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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西泰丰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宝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进荣,山西省大同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大同市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母福祥,局长。

  委托代理人:X士杰,山西省大同市土地管理局干部。

  案情介绍

  原告山西泰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公司)因与被告山西省大同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土地局)发生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单方面撕毁自愿与原告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不仅不退还原告给付的定金,还将原告给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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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诉XX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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