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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XX诉XX人民政府行政答复案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0
【裁判类型】:行政判决书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裁判字号】:[2003]渝一中行初字第13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11集)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一)关于行政答复行为的属性认定问题 (二)关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可作为裁判依据适用问题
【案情摘要】:燃料公司经主管部门江北区商委审定,制定了该公司股权设置及配股方案,并于1998年11月19日职工代表大会通过。1999年10月1日燃料公司颁发给查幼君股权证,载明出资额为15,906元。2000年7月经燃料公司同意,查幼君调往四川省天海物资开发公司。2002年6月4日江北区商委就燃料公司有关收回查幼君安置费所折成股权问题向该委的请示致函区体改办,特请该办审查后回复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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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诉XX人民政府行政答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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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渝一中行初字第13号判决书。 
   (二)案由:不服行政答复 
   (三)诉讼双方 
    原告:查幼君,女,汉族,1951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89号静园1—1号。 
    委托代理人:X淑珍,女,汉族,1945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鲤鱼池1村57号1单元8—3号。 
    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元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勤,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四)审级:一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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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诉XX人民政府行政答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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