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分站
法律咨询
|
法律新闻
|
法规查询
|
法律百科
|
中国律师
|
法律博客
|
法律网摘
|
法律软件
|
法律黄页
|
司法平台
法律社区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界人物
|
法律周刊
|
法律图书
|
法律图库
|
法律娱乐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
首页
→
案例大全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审判名称】: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应以自首论
【受理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
0
【裁判类型】:
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
二审
【裁判时间】: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裁判字号】:
[2003]湘刑二终字第130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
经济犯罪审判指导(2004年第2辑)(总第6辑)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类犯罪的,依法以自首论。如果“已掌握的罪行”经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其他罪行,依法也应以自首论。
【案情摘要】:
被告人谭宏,男,1961年6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谭宏自1996年至1999年,在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行)国际业务部先后担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在此期间,谭宏利用主管信用证业务的职务便利,在为他人办理信用证业务的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湖南省国龙外贸实业公司经理张坚,湖南省进出口集团鸿泰有限公司总经理廖小路,深圳轩润贸易公司经理吴小燕、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刑事
-论文
“
受贿罪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
受贿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
自首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应以自首论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本文只有注册用户并成为“
VIP用户
”才可以浏览。
浏览权限:
管理员 VIP用户
您好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如您是我们注册用户可直接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查询您所需要的信息;
如您在本页登陆没有反应,您可以先进行
登陆页面
先登陆本站;
如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请在论坛里提问,
进入论坛
。
以下是正文预览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宏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违法收受他人的现金和财物折合人民币99000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03年9月17日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
    本案赃款48100元人民币、40180港元、1000美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谭宏不服,提出上诉。谭宏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只收受X小…………
上一篇案例
|
下一篇案例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应以自首论
免责申明:
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
来信告诉我们
;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
积极投稿
,谢谢。
特别注意:
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
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
关闭窗口
→
返回顶端
案 例 查 询
案例大全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法律法规
新闻搜索
法律博客
法律网摘
法律娱乐
法律社区
栏 目 导 航
民商经济
刑事案例
行政案例
知识产权
国际海商
专题案例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意见反馈
-
友情联接
-
法律声明
-
帮助中心
-
网站登陆
-
评价本站
声明
: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31
s,
5
queries,
120
- Cache,
175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