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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
高庆亭、刘贵良走私、放纵走私案
走私罪与放纵走私罪的区别
【受理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
0
【裁判类型】:
刑事裁定书
【审判程序】:
二审
【裁判时间】:
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一期(总第57期)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
1.走私罪与放纵走私罪的区别 2.走私罪量刑的研究
【案情摘要】:
1996年春,李勇健为与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合作经营进口手表,找到被告人高庆亭商量不报关直接从香港走私进口手表,高表示同意。之后,李勇健先后二次将575只瑞士产梅花、欧米茄、雷达牌手表从香港空运至济南入境。受高庆亭的指使,身为监管科副科长的被告人刘贵良明知该批货物未办理任何报关手续,却两次放行。经济南海关核定,该批手表价值人民币1774746.24元,偷逃关税76349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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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刑事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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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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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庆亭、刘贵良走私、放纵走私案
走私罪与放纵走私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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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庆亭、刘贵良走私、放纵走私案
辩护人:X广仁、李曙光,济南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X守刚,济南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高庆亭犯走私普通物品罪,被告人刘贵良犯放纵走私罪,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高庆亭及其辩护人辩称:高庆亭没有参与走私,只是放纵走私,请求公正处理。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6年春,李勇健为与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合作经营进口手表,找到被告人高庆亭商量不报关直接从香港走私进口手表,高表示同意。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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