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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
徐进良诉王忠海不当得利案
捡到他人物品拒不返还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受理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
0
【裁判类型】:
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
一审
【裁判时间】: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年第二期(总第46期)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
1.捡到他人物品拒不返还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2.什么条件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案情摘要】:
原告徐进良于1995年7月29日上午骑三轮车去海洋商店,将15680元装在一黄色女式提包内,放在车上。徐进良骑车至商店后,发现提包丢失,便返回顺路寻找。期间,邻人赵宁远告知原告,他看见王忠海的五岁儿子王晓东拣到了提包。邻人杨洪财也看见王忠海的儿子拣到一黄色女式提包。原告多次找王忠海讨要丢失的提包,并答应可以给几千元酬谢,但是,王忠海拒不承认其儿子王晓东拣到原告丢失的提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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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民事
-案例
徐进良诉王忠海不当得利案
捡到他人物品拒不返还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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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进良,男1952年12月生,吉林省安图县海洋商店业主。
被告:王忠海,男,1960年生,吉林省安图县个体户。
原告徐进良因与被告王忠海不当得利纠纷案,向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安图县人民法院因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
原告徐进良于1995年7月29日上午骑三轮车去海洋商店,将15680元装在一黄色女式提包内,放在车上。徐进良骑车至商店后,发现提包丢失,便返回顺路寻找。期间,邻人赵宁远告知原告,他看见王忠海的五岁儿子王晓东拣到了提包。邻人杨洪财也看见王忠海的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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