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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路世伟不服靖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
集体企业破产清算组的研究
【受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0
【裁判类型】:行政判决书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三期(总第77期)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暂时没有
【案情摘要】:原告路世伟准备开张营业之际,被告县政府于 1999年 9月 6日作出靖政发(1999)172号《关于撤销对县服装刺绣厂破产后西街厂区财产处理批复的决定》,主要内容是:一、撤销靖政发(1997)134号文中对“西街厂区以拍卖价 36万元(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给服装行”的批复;二、退还服装行用于购买西街厂区的 36万元,对服装行在购买西街厂区中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三、西街厂区收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靖远县国有(集体)资产拍卖办法》等规定向社会公开竞价拍卖。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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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世伟不服靖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
集体企业破产清算组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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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路世伟,男,48岁,甘肃省靖远县新潮服装行负责人,住靖远县乌兰乡河靖村。
  委托代理人:X永河、X平,甘肃省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董继武,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茂荣,甘肃省靖远县法制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X全胜,白银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路世伟因不服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1999年 9月 6日作出的靖政发(1999)172号行政决定,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靖远县服装刺绣厂(以下简称刺绣厂)破产后,我以 36万元的价格,向该厂清算小组购买了西街厂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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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世伟不服靖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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